林署長表示,都市更新經緯萬端,可以說是都市建設最為艱難的一環。綜觀都市更新先驅國家「英國」,為辦理都市更新,除於中央成立「社區與地方政府部」(DCLG)及都市再生署,負責全盤都市更新政策之訂定外,並設置協力組織(EP)、都市開發公司(UDCs)及都市再生公司(URCs),專責推動執行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人力上萬人。反觀我國,中央、地方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現有人力總計僅百餘人,辦理都市更新政策訂定及更新計畫審核已顯有不足,實無法擔負都市更新實際執行的任務;另各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也因缺乏都市更新與開發專業人員或受限國產法等規定,無法自行更新開發或選商投資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