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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民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保密法长期存在的定密过多过滥、定密不准、定密层级过高、定密权限过于下放、定密容易解密难等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的保密法不仅有利于信息化时代的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他说。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新法指出,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新法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新法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规定,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新法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随着10月1日新法的实施,30年前的国家秘密是不是就自行解密了?
孙镇平表示,如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话,立档单位应该进行解密,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密。但他表示,这个解密不意味着公开。作为公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获得这些信息。
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商业机密,单就立法而言,中国与发达国家尚有不小的差距。这也导致了一个后果,一旦出现了涉及商业机密泄漏的问题,执法者往往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来予以量刑。
“现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坚持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就是中国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国家秘密。”周汉华研究员表示,“我觉得这方面应有所改变,不要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