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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ment Chen's List: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 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 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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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保密局于19964月启动保密法修订工作。其间,就涉及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调研、论证和试点,并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地方保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几次较大的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12月正式报国务院。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87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在华北、东北、华中地区进行保密法修订(立法)调研。200941,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 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如,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防护和有关保密规范。二是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如,规定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资质管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三是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如,规定了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如,规章制定权、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泄密案件查处等职责。五是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如,增加了行政处罚、机关单位领导对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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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方发布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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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9日新闻发布会
    •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9日新闻发布
    •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对保密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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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体评论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民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保密法长期存在的定密过多过滥、定密不准、定密层级过高、定密权限过于下放、定密容易解密难等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的保密法不仅有利于信息化时代的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他说。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修订后的保密法使定密主体层级上移,定密程序更加复杂而且规范,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得到了强化,以防止乱定密,这些都从源头上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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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日益受到挑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克昌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定密应当体现科学性、严肃性,有些秘密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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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依法公开的信息置于同一个框架体系中,为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法律支撑。
    •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介绍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主要是因为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使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涉密载体已由过去的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须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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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邦国说,针对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措施,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等管理制度,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新法指出,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新法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新法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规定,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新法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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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10月1日新法的实施,30年前的国家秘密是不是就自行解密了?

       

        孙镇平表示,如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话,立档单位应该进行解密,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密。但他表示,这个解密不意味着公开。作为公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获得这些信息。

    •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今天透露,随着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实施,负责定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新法的规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一次清理
    •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今天明确表示:“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即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保障以及救济途径,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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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大常委会周四表决通过了已实施了21年之久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案。该法案特别要求互联网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配合相关部门对国家机密泄密案的调查。如果这些公司发现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被用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那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案要求它们将此上报给有关部门,停止信息散布并保存活动纪录。

      除了这部定于10月1日生效的修订案,中国政府还付出了更多努力来加强对信息流的控制、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但是此举对商业的实际影响可能较为有限。中国政府在定义国家秘密和惩处泄密方面已然落后。在中国,所有电信公司及互联网服务商均为国营,同时,虽然该法律也针对私营网络内容服务商(包括少量外资企业),但此前它们即被要求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中国法律。

      该修订案还允许政府机关采取更多技术手段来保护分类信息,比如使用防火墙以及将存储了分类信息的驱动器隔绝于公共网络之外。新华社援引的一份立法机关调查显示,逾七成国家秘密是通过网络泄露的。
    •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周四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网络运营商不可能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审查,仅是对明显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资讯才有发现、报告的责任。他并未就此给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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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商业机密,单就立法而言,中国与发达国家尚有不小的差距。这也导致了一个后果,一旦出现了涉及商业机密泄漏的问题,执法者往往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来予以量刑。

      “现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坚持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就是中国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国家秘密。”周汉华研究员表示,“我觉得这方面应有所改变,不要授人以柄。”

    • 与如何区分商业机密与国家机密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是否属于定密主体?它们是否具备定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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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在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得以通过。
    • “目前,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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