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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条例》,没有采纳“建议稿”的这个条文,在具体规定中也没有采取排除式,而是在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符合四项基本要求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十一条事项,以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等。虽然涵盖广泛,并且还有兜底条款,但是从立法方式来说,则是列举式而不是排除式。

      排除式必须对不公开事项作明确规定,“建议稿”规定了七种不公开的例外事项。《条例》将不得公开的范围简化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同时又规定了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限制,后者是以公开的效果作为限制的标准,而效果只能预测,不能证明。按照这个效果标准,也只能对公开事项采取列举式而不能采取排除式,以利防范。

      需要注意,《条例》也没有采纳“建议稿”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不公开的单方审理的设计。“建议稿”原先的这个设计可谓别具匠心,但是《条例》没有采纳也在预期之中。不要忘记《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它不可以超越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来规定特别的诉讼程序。而《保守国家秘密法》只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发生争议,由国家保密局或省级保密局确定,并无法院裁判的规定,所以是否国家秘密是不可诉的;行政法规也不可以超越法律作出另外的规定。因此,《条例》中有关司法救济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情况,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事项被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若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司法若要介入保密工作,只能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实现。

      五、关于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这个机制的设计,在原来“建议稿”中是没有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这个协调机制的主要意义是保证信息发布的集中统一性。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权力制衡制度,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发布有时候各部门会互相打架,这种情况在中国是不允许出现的,中国甚至也要力求避免信息发布以后再做更正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有损政府的权威,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损害。

      这个协调机制同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活动直接相关。

      这个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下面提到的保密审查机制,成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与西方信息自由制度的主要区别。

      六、关于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有关保密审查机制的设计,是《条例》中又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规定,这也是“建议稿”里没有的,也没有见诸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条例》还就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规定了制裁措施,表明了这个机制的重要性。

      《条例》的有关规定表明,这个保密审查机制是普适性的,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的发布,而不是仅仅对那些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审查。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对保守国家秘密建立了十分系统、十分严格的制度,除了1988年“保密法”以外,还有《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档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刑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保守国家秘密予以规范,所以《条例》要采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提法,表明信息公开必须在现有保密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我国保密工作的主管行政机构是国家保密局和各级保密部门,这些保密机构直属共产党的各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之下,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通常由党委领导兼任。所以《条例》中有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规定,对于确保和加强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的第二天,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潘岳副局长在谈话中称:“中国的特色是:在博弈中确定规则,而不是规则制定得非常完美之后再去博弈。”其实这不是中国特色,而是普世规律。任何规则都只能是对现实的肯定,而不可能凭空创造一个现实。《条例》的出台,不过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 Clement Chen on 2007-05-09
    •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个人数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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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 立法意图

    • 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
      • 其他单位公开 信息公开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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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从2008年5月1日,也就是奥运会开幕前三个月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布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土地征收、产品质量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根据中国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发生了87000多起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老百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无法获得政府信息造成的。北京的异议知识知分子刘晓波认为,条例除了规定公布信息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他认为,这些制度性的规定会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且为草根维权运动配备了一把新的利刃。
      “政府将这些内容公开化以后,当然会对民间维权并获得信息带来大大的好处。信息公开之后,政府机构在做事的时候,就会有所收敛。很多时候中国底层维权的主要困难就是信息不透明。政府把老百姓的地给卖了,特别是农民的地,当事人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谁出面谈判的,卖了多少钱。那么根据新的规定,老百姓就可以根据制度性的规定,要求政府规定这方面的信息。”
      但是新的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部的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规定并没有对这些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无形中又给政府机关隐瞒一些公众关心的信息留了一条后路。北京公盟研究室的姚遥说:“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密的内容是讨论的焦点内容之一。这一点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很多法学家在设计信息公开条例是有一些很好的想法。从最终公布的条例来看,还是可以看出,在立法机构与法学家的博弈中,还是政府的主导部门占了强势地位。法学家的观点虽然好,但是在和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时,法学家自然要退居二线。”
      但是北京的异议知识分子刘晓波却看到了隐藏在颁布这一条例背后的信息。他认为共产党已经意识到在执政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进行自我改革。“中共的高层内部也有比较开明的力量。强调政府行政透明的呼声已经有很多年了,国务院此次发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就是这么多年呼吁中国的信息透明,特别是呼吁政府行政权力运用的一个结果,虽然结果差强人意,但是有这么一个条例比没有要更好。”
      中央政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增加执政透明度,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北京公盟研究室的姚遥认为,这一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完全取决于规定是否能够得到实施。“在被执行中也会遇到困难。政府可能会设立一个信息办,这样就满足了法律的规定。但是至于公开什么,公开了多少,我们也没有办法深究。”
      - Clement Chen on 2007-05-12
    • 张穹说,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张穹指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二是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 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订专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正是基于此,人民对政府信息有知情权,政府对人民有公开其政务信息的义务。否则,主人就不是主人,公仆就不是公仆了。  

          法治政府的最基本、最原初的标准是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政府依据法定职权、规则、程序办事,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政府管理就不可能是法治,而只能是人治和专制了。

    • 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能够真正有效实现,还有赖于我们对《条例》的正确认识和严格执行,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配合,如抓紧修改《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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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条例是2002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5年才出来,可谓不易,据说“非典”还为促进这项立法立了点“功”。《人民日报》4月25日发表评论《用法律让政府更透明》。《中国青年报》则一个整版做了“特别报道”。
      ……
      《北京青年报》的社论提示我们注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关系:公开与保密刚好是一对矛盾,也是政府将来在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经常要掌握的平衡。政府掌握这个平衡,依据就是上述一个法律、一个法规。但是,《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保密法》是法律,后者效力高于前者。当法规遇到法律,公开遇到保密时会怎样呢?法规的要求就要服从于法律的要求,公开的要求就要服从于保密的要求。这是将来法院里难免要出现的情景,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没有被列为法律的遗憾。
      - Clement Chen on 2007-05-09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 张穹表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张穹说。

      • 注意到官员保密惯性造成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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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5月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之声蒙、藏、维、哈、朝五种语言节目播出稿)

      男: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

      女:我是——。欢迎您收听《论坛》。

      男:在节目一开始,我先提一个问题,就是大家知道什么是知情权吗?

      女:知情权,就是知道事情的权利吧?

      男:你的回答很通俗明了,但不完全准确。知情权和生存权、名誉权等,都是公民的重要权利,都是受国家和法律保障的。简而言之,知情权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自由知晓社会资讯和公共信息,而这些信息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女:我明白了。对了,现在基层都实行村务公开,这是不是和知情权有关呢?




      男:是的,这是国家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项举措。那么,为了充分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前不久,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予以公布。《条例》将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女:那么,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就来为您解读这个《条例》。

      男:既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政府信息是指什么呢?

      女:本条例所说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男: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呢?

      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三方面内容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主动公开。
      男: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说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女:《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男:那么,以后是不是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公开政府信息呢?

      女:是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男: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不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同。就拿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来说,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女: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男: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女:那么,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又是如何规定的?

      男: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规定其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等。

      女:可以说,以后,不论是国家大事,还是日常小事,我们都可以了解。一方面,公民知情权得以保障,另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男:听众朋友,欢迎您继续收听《论坛》。下面我们来说一说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女:《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男:《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男:还有,《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男: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这样,便于大众查找和了解。

      女:众所周知,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因此,这部分政府信息可能不会主动公布。因此,《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男:《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女:《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男: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比如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等,就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女: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男:听到这里,有些听众朋友也许会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不要收费?

      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如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而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男:可以说,这些措施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如果发生了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女:《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女:《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女:此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男: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女:好了,听众朋友,本期《论坛》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再见。
      - Clement Chen on 2007-05-09
    • 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发布了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部委还将陆续发布配套法规文件。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开,也是法规明确列举需要公开的内容之一。这意味着政府机关没有权利或者借口隐瞒相关的信息。在这些法规生效后,如果政府机关未能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未来无论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还是相关涉及到百姓利益的政府信息,在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程度上,仍然可能遇到一些问题。这固然涉及到政府官员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现行《条例》存在的缺憾导致。   

        根据《条例》,当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时,行政机关是可以选择不公开的。比如说,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时候,如果环保或者政府机关认为,此类信息一旦公开,将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有毒化学品泄漏的消息就有可能被封锁。   

        实际上,从过去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政府确实在危险尚未扩散时就已控制了局面,则最终信息都有可能被隐瞒,整个事件很可能在成为历史之后,后人才可能知道真相。即使随着事态的发展,政府部门不得已公开信息,也可能采取对信息进行过滤后再公开的方式。虽然这可能使公众面对某种并不确定的风险。   

        即使公众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某种信息,一些机关同样也会以所谓公共和经济安全,乃至社会稳定为理由,选择拒绝公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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