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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Jun 08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 - 我们没有见证历史,我们就是历史——77-78级校友入学30年聚会上的讲话(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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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在北大法学院的“五四”学术讨论会上,无人要求,但所有老师都平等发言,相互“拍砖”,抢话筒、辩论,没有什么职称、职务、年龄、辈分、身份以及特别是“政治正确”的禁忌,唯一只有学术、思想、逻辑以及经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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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10年,最多15年,我们这些人大多将退出历史舞台的中心,尽管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不说其他大的了,法学院首先希望你们各位校友多加保重。不只是保重身体,还要保重自己的声誉;尤其是,我们的职业往往在法律边缘,不仅有潜在风险,甚至要防备有人搞“小动作”。总之,干什么事都别过分了,都得“悠着点”,这也是对自己,对家人,对北大,对我们热爱的法学院负责。
20 Jul 07
翻译权 —— 维客(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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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权
来自 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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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是将作品译成其他文字,包括译成外国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不能改变原作品的内容,而且只限于文字作品。
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翻译其作品和允许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翻译权包括各种文字的翻译权,作者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一般会限定翻译的语言种类。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即著作权人转移一种文字的翻译权,不等于也转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译权。如转让了俄文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英文的翻译权也转让了他人。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是不得损害原作品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原作即产生译本,译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与原作的翻译权全然不同,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原作之著作权人自行翻译的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与译本著作权人则为同一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是指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洪范--法律博客网站 www.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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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今天视为不规范的某些中国法律实践会获得正当性,消解基于目前的法学理论而发生的各种怀疑——英美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就最终消解了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消解了韦伯的“英国法”问题,当代中国的成功经济改革也消解了一度被人迷信的“大爆炸”理论。但是,一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的成功还不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的贡献。如何在当代中国的崛起中系统总结和有效解说中国的经验,凝聚这个民族的共识,做出法学理论的回应和贡献,这是中国法学人必须面对和承担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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