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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 cn's List: 公权力违法犯罪

    • 杜长银对记者说,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应该是查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他只是一个农民,不应该将其刑事拘留并逮捕。“既然是错案,就要有人站出来承担这个责任!”杜长银表示,现在自己已经清白了,他除了要申请国家赔偿之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张冰随后就担保一事向法院表示质疑。牛副庭长称,担保审查应属立案庭办理,具体得问立案庭。而立案庭的李庭长了解情况后称,当时“没注意到,没审查清楚”。
    •     公安局为什么要对此案作出担保?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见到了提供担保车辆行驶证的临淄公安分局李金良科长。李金良介绍,当时交警部门扣留王利刚货车的期限马上要到,而张玮及亲属急于申请财产保全,又找不到担保财产。张玮的律师找到他,让他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为了帮助张玮,他同意了这个要求。李金良还称,他并不清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的法律规定。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张玮,她称自己正在江西的学校上学,具体情况得问局里(临淄公安分局)和她的代理律师。而她的律师以有事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王利刚认为,既然担保程序不合规定,那法院就不能查扣他的货车。3月21日下午,王利刚及张冰要求法院尽快放行车辆,遭到拒绝。牛副庭长称,公安局作担保确实有问题,但法院可以马上要求原告提供其他担保。

          目前,王利刚的货车仍被法院扣着,而此案什么时候重新开庭、什么时候能宣判都是未知数,这让他心急如焚。

          “因为公安局和法院的问题,我的货车被无故查扣了20多天,每天光停车费就得100多元钱,停运的损失更是不小,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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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年前,一个农民含冤自杀于街头,与此案有关的两法官江舸和缪建平被定性为“司法腐败”,但他们两人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江舸更曾经自杀抗议。后两人获无罪释放,但至今未获得国家赔偿。缪建平说,县检察院不愿实施国家赔偿,就是因为怕被追责。
    • 北京一中院于3月12日收下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后,至今还没有给出是否受理案件的通知。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 吴某的父亲和那几个跟随的朋友见到吴某被小丽的父亲拳打,便马上下楼,并拨打110报警。“十几分钟后,新兴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说我们绑架勒索吴某。我和我老公,还有舅舅和姨夫,四个人被拷上手铐,带回派出所调查。”据陈妈妈说,当时只有他们四人被拷。
    • “当时女孩的家属情绪比较过激,把吴某打伤,还拿菜刀阻挠,所以我们只能将他们都带回派出所了,同时也是因为他们的情绪,所以我们给他们戴上了手铐。而至于吴某为什么没被铐起来呢?主要是因为当时他都已经受伤了,手腕都已经骨折了,所以我们就没有采取这种措施。”叶主任说,“对于女孩家属的情绪,我们表示理解,但是当时现场那么混乱,我们也只能这么做,我也希望家属方面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程序。”
    • 我国政府在面对无数次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声中时,均表现出像似一个无辜的、受尽了委曲、没人理解的乖好孩子一样,每次都以文山字海的报告去向别人解释我们美好的制度及完善的法律。可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了我们现时的、真实的状况是怎样的!21世纪的今天,就在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广州,我们美好的制度竟然没能让这名“人民警察”对“人权”及《宪法》精神产生有丝毫半点的畏惧感,竟可使他胆大妄为地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武器,肆意羞辱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其他地方又会如何呢?反而,本人却不乏惶恐。我们的执政者和政府有没有真正约束过执法人员的行为,在制度上有没有给予了他们可以违反法律的暗示。
    • 裸聊案的审判,不仅指向法条的缺憾,指向立法精神的混乱,还暴露了中国司法思维的封闭。既然现有法律无法支撑此案件的定罪量刑,为什么一定要牵强比附一个本来就遭受拷问的罪名?直言之,为什么要入罪?报道说,是为“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拿“社会需要”、“时代处境”作幌子,不禁令人想起“严打”、“乱世用重典”——骗人都不换个名目,让我们无语以对。看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要想走出“政高于法”、“阶级司法”的阴影,尚需要时日打磨。
    • 北京市公安局的国宝警察某官员昨晚对胡佳的母亲说:“胡佳的案子,从抓捕到审判,是我们办过的最成功的案子。”

       

      这个国保,也负责了高智晟的案子。

       

      以前就听说非法监禁我们的某某国保,又升官了。

       

      他们的“成功”,是践踏法律的“成功”,是给我们公民制造痛苦的“成功”。

       

      你们要炫耀你们的“成功”,也罢了,何必在一个泪眼忍看儿子坐冤狱的母亲面前,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面前,炫耀呢!

    • 昨天在外交部记者招待会上,有人问“关于胡嘉(胡佳)案,胡嘉现在监禁中,他的律师说,在提起上诉的有效期内他们不允许和胡嘉见面,他有没有提起上诉?为什么不允许他的律师和他见面?”女发言人姜瑜回答:“胡嘉(胡佳)的案件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程序处理的。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办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也没有干预司法的权力。”这个回答,和以前杨洁篪、温家宝等人的回答差不多,无非是“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胡佳的案子已经按照中国的法律办理”……

       

       

       

       

      不说法治还好,一说法治不知多少人在笑。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家人软禁在家并且切断家人与外界的联系?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绑架、软禁当事人的亲友,逼迫他们作“证人证言”?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地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阻止当事人的亲友旁听庭审?如果是法治,为什么不去惩治对公民发出死亡威胁的网民却把批评政府的网民关入大牢?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欺骗、威胁、恐吓当事人及家属并阻止当事人上诉?请各位国保警察和法官扪心自问:胡佳的案件,果真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程序处理的?

    • 4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3月13日凌晨4时55分,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李国福所举报的“中国白宫”图片曾在去年流传于各大论坛社区。这个帖子以《组图:各地被曝光的豪华办公楼》的标题见于各大论坛社区。
    • 先来看这场官司的大致经过:1990年6月,湖南女商人黄友元因涉嫌投机倒把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收容审查(4年多以后才解除人身限制),期间她的一批煤炭被该分局“代为处理”;1995年3月黄友元提起行政诉讼,一年后胜诉,法院判决该分局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但过了12年,黄友元仍然没有拿到这笔赔偿。

      在这18年里,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投机倒把”罪名也从《刑法》中消失了。在黄友元胜诉后的12年里,从湖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都专门就此案的执行问题作出复查或批示,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遗憾的是,岁月让黄友元从一个中年女富商变成今日贫困交加的老年人,甚至当初审判此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也已先后离世,而她能否拿到这笔赔偿的前景,却依然“并不明朗”。

    • 弟媳妇怀孕4个月的时候,赶上计划生育“严打”,只好离家出走,加入“超生游击队”。

       

      “怎么,兄弟也要抓吗?”按照我乡的惯例,一般是抓怀孕妇女的娘家人到乡政府,倒很少听说兄嫂也要抓的,看来,莒县的计生政

       

      策尤甚我乡一筹。

       

      “婆家、娘家人都要抓的。”农妇正色道,“弄到乡政府关起来就不让走,除非孕妇乖乖回来流产。不跑怎么能行啊,关进乡政府是

       

      要挨打的,这一跑,不知什么时候能回来!”

       

      “兄弟六人都要跑?”

       

      “都要跑。”

       

      “嫂子、弟媳都要跑?”

       

      “都要跑,不跑就抓。”

       

      “算来可就是12口人了。”

       

      “还多呢,弟媳妇兄妹四个,那三家也得跑。”

       

      “都是一个村的?”

       

      “一个村。”

       

      “那可实在太壮观了,18口人一块跑。为了生一个孩子,18口人要在外面躲半年。”

    • 没有见到胡佳,看守所的查询员先说电脑系统显示没有胡嘉这个人,后来又说胡嘉是在看守所,然后不准我们见面。看守所是管理极其严密的地方,每个在押人员的资料在电脑系统里是统一的,他们变更说法,又不愿意给书面说明。我心里依旧忐忑不安。
    • 兰瑞峰及家人四处信访反映,要求县人事局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合格”原因。2007年9月3日,文成县公安局以信访方式答复称,兰瑞峰的大舅刘化荣曾因滥伐林木罪被执行缓刑,按规定审定兰瑞峰政审不合格。
    • 3月14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李国福出具死亡鉴定书。在该鉴定书上,记者看到,出具意见的三方——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后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

       

      “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说,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

       

      “送押单位是不能做鉴定的。”吴革认为,死亡鉴定是在医学上做的科学鉴定,与送押单位的管理内容是两码事。而没有法医的签字,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

       

      “自缢身亡应有解剖所见,如经解剖见到了×××等,没有这些,说明鉴定做得很不专业。”吴说。

       

      吴革的这一观点同样得到上述法医的支持。她说,在法律上,一般都会将这类死亡描述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颈死亡”,鉴定书上还会确定哪里有血点,如胸部、肺部或口腔粘膜等处。“自缢身亡”的结论下得太简单了。

    • 3月14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李国福出具死亡鉴定书。在该鉴定书上,记者看到,出具意见的三方——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后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

       

      “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说,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

       

      “送押单位是不能做鉴定的。”吴革认为,死亡鉴定是在医学上做的科学鉴定,与送押单位的管理内容是两码事。而没有法医的签字,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

       

      “自缢身亡应有解剖所见,如经解剖见到了×××等,没有这些,说明鉴定做得很不专业。”吴说。

       

      吴革的这一观点同样得到上述法医的支持。她说,在法律上,一般都会将这类死亡描述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颈死亡”,鉴定书上还会确定哪里有血点,如胸部、肺部或口腔粘膜等处。“自缢身亡”的结论下得太简单了。

    •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4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4日,考虑到法院处理案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高考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考生家长委托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

       

      5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不接受这一申请,同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 事实上,在管理处保安报警前,旺业豪苑两栋高层居民楼里的住户均对路面摄像头的窥探毫不知情。管理处大部分人说,不清楚对面楼顶的摄像头是什么时候安装的,虽然白天在旺业豪苑楼下就能清晰看到同乐大厦楼顶架着的那个不太显眼的高性能装置。“至少已经安装三年了。”在这里工作了三年的保安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

       

      据介绍,旺业豪苑的住户大部分为白领阶层,也有部分人在位于同乐大厦里的大富豪夜总会工作,而很多住户甚至完全不知道对面同乐大厦楼顶装有摄像头,更不了解这个摄像头午夜涉嫌恶意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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