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單位之合併或分割)
一、同一樓宇之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單位合併為一,只要互為相鄰者,無須分層建築物之其餘所有人之許可。
二、如獨立單位與屬於車位或儲物房之單位合併,則無須符合上述有關相鄰之條件。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單位之分割,但法律或設定憑證禁止分割,或定出其他必須符合方容許分割之準則者除外。
四、合併或分割單位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有權透過載於經認定簽名之文件上之單方行為,將有關更改引入設定憑證內。
五、就獨立單位之合併或分割行為,利害關係人應分別通知負責核准或監管建築物之公共實體及負責徵收房地產稅項之實體,以便調整有關記述及房地產紀錄之內容,並應在三十日內通知樓宇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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