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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等收入最大化的动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因此,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往往通过签订管理合约使两者的目标趋同。一个有效的管理合约应当能恰到好处地激励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采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观测到,从而使企业收益成为衡量企业总价值变动的最适当的指标。正是主要依靠这一盈利指标,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给企业管理当局固定的薪金外,还要支付奖金甚至股权与期权。奖金等收入的存在,驱使企业管理当局经常采取寻机性会计行为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往往得不偿失,这决定了企业管理当局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实施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等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其目的。 -
(二)上市公司首发股票及上市后配股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来达到上市和提高股票发行溢价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关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往往还会绞尽脑汁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如转让股权、进行关联方交易等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10%”现象就来源于此。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免受其苦,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为了配合一些证券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股价操作,在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与规范性上也大量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有关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会计时滞现象非常严重,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更容易存在这种现象。为了使某些证券机构赢得操作时间,上市公司还会故意推迟重大内部消息的披露时间,或者滥用“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故意使用“暂不分配”、“暂缓分配”等模棱两可的语言。 -
(三)债务安排方面的考虑
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其代价将十分惨重,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将愿意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此外,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经测算将发生违约行为,企业管理当局也可能会变更会计方法,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即使企业暂时还没有债务合同,但从为了将来扩大生产能比较顺利地筹集到资金的目的考虑,企业仍有可能会采取有利于收益增加的会计政策。所以,企业的债务安排也是其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动因。 -
(四)节约税收等费用方面的考虑
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然后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尽管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是采用税务会计的规定,从而减小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空间,但仍有一些会计政策可供企业自行选择,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选择。报告盈利等会计数据还常被政府用于管制行业的收费标准(如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确定。一般来说,较低的报告盈利水平会减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和增加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为了减少“政治成本”,避免政府利用会计数据来限制企业的行为,也往往采用能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更迭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仍然是政府行为,其干部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于这种体制的存在,导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发生以下面临更迭的情况时,往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第一种情况是原来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将退休时,为了在离职前尽可能增加自己的奖金等收入以及能够载誉而退,往往采用使报告净收益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使企业盈利呈现上升趋势。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商而优则仕”现象的存在,如果某位高层管理人员有职位升迁的可能性,其采取使自己任期内收益逐年增加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很差,甚至面临破产时,会采取尽量提高利润,美化财务状况的盈余管理行为,以避免被解雇或被免职的命运。第四种情况是新上任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往往会注销一笔巨额“不良资产”,以及采取一些其他的盈余管理行为来调整会计利润等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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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等收入最大化的动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因此,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往往通过签订管理合约使两者的目标趋同。一个有效的管理合约应当能恰到好处地激励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采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观测到,从而使企业收益成为衡量企业总价值变动的最适当的指标。正是主要依靠这一盈利指标,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给企业管理当局固定的薪金外,还要支付奖金甚至股权与期权。奖金等收入的存在,驱使企业管理当局经常采取寻机性会计行为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委托人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往往得不偿失,这决定了企业管理当局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实施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等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其目的。 -
(二)上市公司首发股票及上市后配股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来达到上市和提高股票发行溢价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关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往往还会绞尽脑汁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如转让股权、进行关联方交易等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10%”现象就来源于此。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免受其苦,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为了配合一些证券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股价操作,在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与规范性上也大量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有关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会计时滞现象非常严重,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更容易存在这种现象。为了使某些证券机构赢得操作时间,上市公司还会故意推迟重大内部消息的披露时间,或者滥用“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故意使用“暂不分配”、“暂缓分配”等模棱两可的语言。 - 3 more anno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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