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违法问题该如何追究,常纪文说,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发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追究两家集团的领导责任法律依据非常充分。
他告诉记者,“规定”第11条第1项表述得很清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第一条的规定是,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失职问题,常纪文说,在“规定”中也有具体的处罚。他告诉记者,“规定”第8条规定,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第1项的规定是,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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