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人“购买”选举,政客当选后为有钱人服务,似乎是劣质民主的一个典型形象。这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屡见不鲜。1872年格兰特参选总统时,曾有个大款一口气捐了其竞选开支的四分之一,这种情形下,格兰特上台后不还人家的“人情”才怪。不过,随着1972年美国《联邦竞选法案》出台,有钱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地购买民主的“好日子”就一去不返了。从那时开始,不但捐款人必须公开姓名和数额,而且捐款数额有了明确规定:每个人每次选举给某个候选人捐款不能超过1000美元(02年调整为2000,随通胀而浮动,08年为2300美元)。个人对政党的捐款数量、政治行动委员会的集体捐款都有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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